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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何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154号原告何某,女,汉族,系辽宁广播电视台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爱萍,系沈阳市和平区沈水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保全被告马某名下的辽XX号机动车一辆,保全数额为32.50万元,并提供原告名下位于沈阳市和平区XX路X号X-X-X号房产(建筑面积152.29平方米)一处作为担保财产。本院依法作出(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154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述房产及车辆给予查封。本案经审理并作出(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归原告何某抚养,被告马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月起,每月10日前向原告何某给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被告马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月起每月享有三次对子女马英程的探望权;辽AXXXX**号奥迪牌机动车一辆归原告何某所有,原告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马某上述车辆折价款16.25万元;被告马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何某人民币49.5万元;驳回原告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宣判后,被告马某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于2015年9月28日撤回上诉。市法院作出(2015)沈中少民终字第00335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其撤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现该民事裁定书已向双方送达。故本院作出的(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15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何某向本院提出解除对担保房产查封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提出的解除对担保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担保人何某名下位于沈阳市和平区X路X号X-X-x号房产(建筑面积152.29平方米)一处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金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侯欣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