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谢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天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天刑初字第30号公诉机关天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男,199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5年1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天镇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于2015年5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19日被天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天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镇县看守所。天镇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诉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良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6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与吴某为筹毒资,意欲行窃。二人窜至天镇县城北街“天一香削面馆”,撬开门锁,将失主张某某价值417元的啤酒、白酒盗走,后将所盗财物与贾某某(尿毒症)换取毒品供二人吸食。公安机关破案后,已将被盗财物发还失主。2015年5月18日下午,被告人谢某某为筹毒资,再欲行窃。该谢窜至天镇县南园村委会对面小巷一处平房前,翻墙撬门,入户盗走失主冯某价值325元海信牌电视一台,后将所盗电视与贾某某换取毒品吸食。公安机关破案后,已将被盗财物发还失主。2015年5月19日下午,被告人谢某某为筹毒资,再欲行窃。该谢窜至建安小区内一处平房前,撬开门锁,入户盗走失主高某某价值1280元联想家悦电脑一台,后将所盗电脑与贾某某换取毒品吸食。公安机关破案后,已将被盗财物发还失主。2015年5月20日下午,被告人谢某某窜至天镇县城西北小学附近的一处平房前,入户盗走失主许某某价值900元LG牌电视一台,后将所盗电视与贾某某换取毒品吸食。公安机关破案后,已将被盗财物发还失主。2015年5月21日下午,被告人谢某某为筹毒资,又欲行窃。该谢窜至天镇县妇幼保健站附近失主林某某住处,撬开门锁,入户窃取白沙烟一盒,被返回家中的林某某当场抓获,该谢将所盗香烟归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林某某、冯某、高某某、张某某、许某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现场平面图,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和发还清单,价格鉴定书,酒类流通随附单,被告人谢某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物,数额较大,且入户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天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某为吸食毒品入户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另外,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被盗物品已追回,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对被告人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1日至2016年3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史雪峰审 判 员 杜渊文人民陪审员 赵焕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高玉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