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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民初字第2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清诉被告邹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邹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2284号原告李清,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告邹斌,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诉被告邹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清、被告邹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清负担。审 判 员  匡琼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