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民初字第2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清诉被告邹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邹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2284号原告李清,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告邹斌,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诉被告邹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清、被告邹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清负担。审 判 员 匡琼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