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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初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黄贤芳诉被告吕渡西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1348号原告黄贤芳,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被告吕渡西,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贤芳诉被告吕渡西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黄贤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贤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黄贤芳负担。审判员  陈先堂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莫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