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陈福存与新城镇下川村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存,兰州市西固区新城镇下川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263号原告陈福存,男,汉族,1962年5月17日出生,兰州市西固区新城镇下川村村民,住西固区。委托代理人张丽娟,甘肃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市西固区新城镇下川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固区。法定代表人王民军,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钟铭云,兰州市西固区新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福存诉被告兰州市西固区新城镇下川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福存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福存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4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富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侯沛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