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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执字第68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赖少平与柯亚富、周木婵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少平,柯亚富,周木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681-2号申请执行人赖少平,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柯亚富,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周木婵,女,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茂南法民三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柯亚富、周木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柯亚富支付货款人民币1577000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1月16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元给申请执行人赖少平;被执行人周木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申请执行人赖少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5548元、公告费300元及执行费1817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柯亚富、周木婵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215322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国河审判员  饶茂刚审判员  柯子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潘明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