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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终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肖传民与被上诉人康春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传民,康春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终字第9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肖传民,男,1951年10月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春生,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上诉人肖传民与被上诉人康春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肖传民于2015年3月24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康春生履行其在肖传民雇佣期间的结算手续,康春生向肖传民及时交付已收取得租赁费7000元。该院审理后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夏民初字第0032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肖传民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因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肖传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肖传民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 蕙审 判 员  盛立贞代理审判员  刘玉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鹿国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