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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耀执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淑娥与被执行人陈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淑娥,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耀执字第00176号申请执行人许淑娥,女,汉族,住耀州区。被执行人陈伟,男,汉族,住铜川市印台区。许淑娥与陈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耀民初字第003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许淑娥于2015年9月16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陈伟送达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15000元,被执行人陈伟于9月25日履行了5000元,并对下余部分订出履行计划,即从2015年10月起每月执行1000元,直至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亦同意,双方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4)耀民初字第003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费134元由被执行人陈伟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