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二初字第27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安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蔡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安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二初字第2770号原告沈阳安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三台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台子村。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系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女,住址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安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蔡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而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安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3元,由原告沈阳安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林风雷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筝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