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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民初字第18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苏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民初字第1839号原告苏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张德山人民陪审员武兴忠人民陪审员邱俊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褚运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