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民初字第20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郁某某与谢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某某,谢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2053号原告郁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宋某某被告谢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田某某上列原告诉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开庭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开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汶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