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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17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马麟与刘亮、林楚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1776号原告马麟。被告刘亮。被告林楚妮。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麟诉被告刘亮、林楚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麟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麟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62元,减半收取为1131元,由原告马麟负担。审判员  梁木水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彭敬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