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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执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王宝山申请颜宪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山,颜宪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393号申请执行人王宝山,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颜宪有,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申请执行人王宝山与被执行人颜宪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刑初字第1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宝山于2015年4月1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颜宪有正在服刑,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此案可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到2015年10月9日,被执行人颜宪有尚欠申请人王宝山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4749.53元。待被执行人刑满释放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刑初字第1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无畏审 判 员  宋百灵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