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执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彭玉琼与呼晶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玉琼,呼晶,呼燧,呼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611号申请执行人彭玉琼被执行人呼晶被执行人呼燧被执行人呼焕申请执行人彭玉琼与被执行人呼晶、呼燧、呼焕遗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3)雁江民初字第01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彭玉琼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执行申请。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3)雁江民初字第01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萍审判员 杨测建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钟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