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镜执字第016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俞建新与杜志华、陈来妹、丁景、芜湖龙鼎科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建新,杜志华,陈来妹,丁景,芜湖龙鼎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1601-2号申请执行人俞建新,男,1969年2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杜志华,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来妹,女,1965年6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丁景,男,1960年8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龙鼎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杜志华,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镜民一初字第011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9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杜志华、陈来妹、丁景、芜湖龙鼎科工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丁景名下位于芜湖市园丁小区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