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绛法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马光辉与马跟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光辉,马跟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绛法执字第248号申请人马光辉,男,195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跟胜,男,汉族,1961年7月4日出生。我院作出的(2015)绛商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跟胜工资已被我院依法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执行人马跟胜在中国邮政储蓄账户60182200220003xxxx内的存款至绛县财政国库支付局账户66210301030000000xxxx。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李晓旭执行员 郝强强执行员 杨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邵梦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