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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9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唐朝与唐文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朝,唐文俊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975号原告:唐朝。委托代理人:曹晓莲。委托代理人:吉怀江,凤阳县殷涧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文俊,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朝诉被告唐文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朝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朝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唐朝负担。审 判 员  王仕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连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