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9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唐朝与唐文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朝,唐文俊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975号原告:唐朝。委托代理人:曹晓莲。委托代理人:吉怀江,凤阳县殷涧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文俊,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朝诉被告唐文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朝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朝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唐朝负担。审 判 员 王仕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连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