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海法初字第1038至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2015)广海法初字第1038号至1045号原告上海长阳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华润水泥(汕头)有限公司、华润水泥(湛江)有限公司、华润水泥投资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8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长阳物流有限公司,华润水泥(汕头)有限公司,华润水泥(湛江)有限公司,华润水泥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海法初字第1038至1045号原告:上海长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吴立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建达,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焦春闪,广东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润水泥(汕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被告:华润水泥(湛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被告:华润水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长阳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华润水泥(汕头)有限公司、华润水泥(湛江)有限公司、华润水泥投资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8案中,原告在向本院交纳受理费之前提出撤诉申请,并确认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且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日内未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8宗案件按原告上海长阳物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常维平代理审判员 王 鑫代理审判员 徐春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