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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巍商初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孙晓辉与赵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1123号原告:孙晓辉。被告:赵平。原告孙晓辉为与被告赵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赵平支付原告货款32000元,并支付从2014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孙晓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被告因建房需要向原告购买瓷砖等建材,2014年1月3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赵平尚欠原告货款135000元,约定于2014年4月底前全部付清。经多次催讨,被告赵平仅向原告支付了103000元的货款,剩余款项一直未支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晓辉货款32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4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赵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吕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