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终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祝显雄与刊昭草姆、昭卓识吉名誉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祝显雄,刊昭草姆,昭卓识吉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终字第2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祝显雄,男,汉族,生于1964年10月28日,平安县平安镇人,中国农业银行海东分行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刊昭草姆(又名林英霞),女,土族,生于1987年2月5日,互助土族自治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昭卓识吉(又名许占山什姐),女,土族,生于1967年7月7日,住址及职业同上,系刊昭草姆之母。上诉人祝显雄与被上诉人刊昭草姆、昭卓识吉名誉权纠纷一案,祝显雄不服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互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祝显雄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祝显雄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祝显雄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祝显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丽华审判员 霍成伯审判员 马秀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玉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