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辛商初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唐俊华与刘学林、苏州利雅德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俊华,刘学林,苏州利雅德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辛商初字第00163号原告唐俊华。委托代理人徐钊,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耀倪。被告刘学林。被告苏州利雅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三塘村,实际经营地常熟市虞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学林。原告唐俊华与被告刘学林、苏州利雅德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雅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栋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钊、陶耀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学林、利雅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俊华诉称:2014年11月19日至2014年12月6日期间,被告刘学林向原告购买多种规格的布料。至2014年12月6日,经原被告对账确认被告结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9909元。被告刘学林系被告利雅德公司的股东,其购买的布料用于被告利雅德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故被告利雅德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刘学林立即支付货款19909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9909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2、被告利雅德公司对被告刘学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庭审中,原告确认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唐俊华收到被告刘学林退回的布匹2匹,计1219元。故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8690元,并以1869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其余诉请不变。被告刘学林、利雅德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9日至2014年12月6日期间,原告唐俊华与被告刘学林发生业务往来,由被告刘学林向原告唐俊华购买各种布料。至2014年12月6日,经对账确认,被告刘学林与原告唐俊华共发生货款45909元,共支付货款26000元,结欠货款19909元。后,被告刘学林退回原告布匹2匹,原告确认价值1219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送货单及本案庭审笔录等附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服装面料,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货物,被告理应按约及时清结货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唐俊华确认收到被告刘学林退回布匹2匹,价值1219元。被告刘学林、利雅德公司未予反驳,也未予以反证。故对原告唐俊华自认的收到被告刘学林退回布匹2匹(价值1219元)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唐俊华认为被告刘学林所购布料用于被告利雅德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即使原告主张的该事实属实,原告唐俊华据此要求被告利雅德公司对被告刘学林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学林、利雅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学林给付原告唐俊华货款人民币18690元,并支付以1869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前述款项,被告刘学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唐俊华。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至常熟市人民法院,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唐俊华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4元,由被告刘学林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诉讼费人民币134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高栋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缪 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