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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27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黎某某、汶川县鑫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黎某某,汶川县鑫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2776号原告林某某,女,汉族,1978年7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唐骏,成都市金牛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黎某某,男,汉族,1985年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被告汶川县鑫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汶川县威州镇。法定代表人陈彬,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姜晓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文永红,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被告黎某某、汶川县鑫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林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梅诗雪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