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初字第036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孙庭才与杜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庭才,杜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3650号原告孙庭才,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被告杜伟,男,1995年1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庭才被告杜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庭才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庭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庭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庭才负担。审判员 李春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谭秋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