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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法民初字第036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孙庭才与杜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庭才,杜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3650号原告孙庭才,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被告杜伟,男,1995年1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庭才被告杜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庭才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庭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庭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庭才负担。审判员  李春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谭秋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