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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06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米成香与定远县仓镇仓北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664号申请执行人:米成香,农民。被执行人:定远县仓镇仓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武孝春,主任。申请执行人米成香与被执行人定远县仓镇仓北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5日作出的(2015)定民二初字第00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2544.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定远县仓镇仓北村民委员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二初字第00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广胜审 判 员  刘发扬代理审判员  石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胡骏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