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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亚执恢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三亚宏祥瑞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南省三亚果菜副食品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恢复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亚宏祥瑞实业有限公司,海南省三亚果菜副食品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亚执恢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三亚宏祥瑞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清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海南省三亚果菜副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黎多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琼民二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恢复执行的三亚宏祥瑞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海南省三亚果菜副食品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原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三亚执字第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海南省三亚果菜副食品公司与第三人海南森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位于三亚市河西区跃进路的阳光海寓项目(职工危房改造)中分配属被执行人海南省三亚果蔬菜副食品公司所有的2F01房、2F02房、2F05房、3F01房、3F05房等房产[地号为:06-07-5土地房屋权证号为:三土房(2013)字第094**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三房预许字(2013)21号]。查封期限为二年。2015年9月17日,申请执行人三亚宏祥瑞实业有限公司以该查封即将逾期为由,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本院认为,在原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海南省三亚果菜副食品公司所有的阳光海寓项目中2F01房等五套房的查封即将逾期,而案件尚未执行完毕,依法应予续封。申请执行人的续封申请,理由充分,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海南省三亚果菜副食品公司与第三人海南森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位于三亚市河西区跃进路的阳光海寓项目(职工危房改造)中分配属被执行人海南省三亚果蔬菜副食品公司所有的2F01房、2F02房、2F05房、3F01房、3F05房等五套房产[地号为:06-07-5土地房屋权证号为:三土房(2013)字第094**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三房预许字(2013)21号]。续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hpdeofek2hal4tz5mm案件唯一码审判长  左家锋审判员  肖传义审判员  雷 俐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林少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