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满民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爱民与被告张金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民,张金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974号原告李爱民,男,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满城县。被告张金树,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满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民与被告张金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爱民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爱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7.5元,由原告李爱民负担。审 判 员  袁 诚审 判 员  高建峰人民陪审员  范远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滑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