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执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与湖南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湖南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54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64号鸿铭中心H栋101室。法定代表人张翼,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路口。法定代表人申顺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怀中民一终字第260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怀中民一终字第26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明华审判员 马宏华审判员 黄雄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舒美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