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7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755号原告陈某,无业。被告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120元,由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丽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 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