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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东行立初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玉营诉被告海城市感王镇人民政府、海城市供电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鞍东行立初字第00208号起诉人:李玉营,男,195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起诉人李玉营于2015年10月8日以海城市感王镇人民政府、海城市供电局为被告向本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返还其垫付的电路改造及电力增容款共计40万元。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须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对此已有明确规定。就本案而言,起诉人所提起的主张和请求,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李玉营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禹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怡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