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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蒋明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明霞,福建省南平市方圆卫生用品有限公司,雅芬(福建)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方雅芬,魏其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311号申请执行人蒋明霞,女,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方圆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其长,董事长。被执行人雅芬(福建)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雅芬,董事长。被执行人方雅芬,女,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被执行人魏其长,男,1957年1月6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关于蒋明霞申请执行福建省南平市方圆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雅芬(福建)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芬公司)、方雅芬、魏其长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375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方圆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雅芬(福建)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芬公司)、方雅芬、魏其长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37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叶 超执行员  夏晓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龚子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