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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郝义星与何文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义星,何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821号申请执行人:郝义星。被执行人:何文军。本院在执行郝义星申请执行何文军借款合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何文军已对郝义星的借款清偿完毕,申请执行人郝义星撤回对被执行人何文军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商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