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郝义星与何文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义星,何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821号申请执行人:郝义星。被执行人:何文军。本院在执行郝义星申请执行何文军借款合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何文军已对郝义星的借款清偿完毕,申请执行人郝义星撤回对被执行人何文军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商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