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0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朱小亚诉丁艾明承担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亚,丁艾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1477号原告朱小亚,男,生于1970年12月8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丁艾明,男,生于1969年12月10日,汉族,重庆市南川区人。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原告朱小亚诉被告丁艾明承担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小亚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小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小亚承担。审判员 焦 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XX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