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民柳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河南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恒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恒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柳初字第648号原告河南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张丽月,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荣相军,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孙恒转,男,汉族,住郑州市三全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恒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启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艳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