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巡商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应侃与衢州市健立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侃,衢州市健立石油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巡商初字第171号原告:应侃。委托代理人:章丽鸿,浙江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衢州市健立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东迹大道356号。诉讼代表人:徐筱平,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应侃与被告衢州市健立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应侃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应侃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符群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邵灵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