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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23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谢宏与王学发、吴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2385-1号原告谢宏,男,汉族,1980年1月2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委托代理人余丽娟,宁夏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学发,男,回族,1960年4月18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吴秀兰,女,回族,1958年3月10日出生,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宏与被告王学发、吴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宏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查封被告王学发所有的位于灵武市西城墙西侧鑫祥花园X号楼X单元XXX室的产权登记。原告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位于灵武市城市花园龙辰苑X号楼X单元XXX室产权证作为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谢宏申请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学发所有的位于灵武市西城墙西侧鑫祥花园X号楼X单元XXX室的产权证;二、查封原告谢宏所有的位于灵武市城市花园龙辰苑X号楼X单元XXX室的产权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霞代理审判员 罗 刚代理审判员 马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段和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