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睢执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丕祥申请执行冯国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丕祥,冯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睢执字第00378号申请执行人张丕祥,男,汉族,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被执行人冯建国,男,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执行张丕祥申请执行冯国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冯国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商睢执字第003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冀 辉审 判 员 谢时中代理审判员 李笃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乔玉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