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法民初字第035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永华与重庆铭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3570号原告张永华,女,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代理人张彦华,重庆市潼南区双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铭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凉风垭工业园区创业大道99号辰宇汽车园,组织机构代码证05425845-3。法定代表人罗小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昌体,重庆市潼南区梓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华与被告重庆铭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华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继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孟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