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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二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勇与包良、武君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包良,武君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二初字第330号原告张勇,男,1968年2月2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王文贺,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欣元,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良,男,1973年2月3日生,蒙古族,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武君宏,女,住内蒙古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诉被告包良、武君宏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包良、武君宏地址不祥,本院无法向被告包良、武君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玉莲人民陪审员  郭 力人民陪审员  刘桂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XX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