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37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宏海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宏海商贸有限公司,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739-1号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宏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丰董公路东侧王官营商住楼A段。法定代表人:焦海龙,总经理。被告: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北路17号。法定代表人:张瑞森,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宏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宏海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担保人焦海龙提供其名下的冀B×××××号、冀B×××××号、冀B×××××号东风牌和冀B×××××号、冀B×××××号、冀B×××××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冀B×××××挂、冀B×××××挂、冀B×××××挂、冀B×××××挂开乐牌和冀B×××××挂、冀B×××××挂中运牌、冀B×××××挂华宇达牌重型罐式半挂车、冀B×××××号思威牌小型越野客车、冀B×××××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担保人康存廷提供其名下的冀B×××××号、冀B×××××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冀B×××××挂、冀B×××××挂开乐牌重型罐式半挂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宏海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焦海龙名下的冀B×××××号、冀B×××××号、冀B×××××号东风牌和冀B×××××号、冀B×××××号、冀B×××××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冀B×××××挂、冀B×××××挂、冀B×××××挂、冀B×××××挂开乐牌和冀B×××××挂、冀B×××××挂中运牌、冀B×××××挂华宇达牌重型罐式半挂车、冀B×××××号思威牌小型越野客车、冀B×××××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担保人康存廷名下的冀B×××××号、冀B×××××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冀B×××××挂、冀B×××××挂开乐牌重型罐式半挂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谷淑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翔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