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执行王昭与任静婚约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昭,任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090号申请执行人王昭,男,1991年3月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葫芦岛市南票区金星镇骆焦村。被执行人任静,女,1994年5月30日,汉族,农民,住所地葫芦岛市南票区金星镇砖瓦村。本院在执行王昭与任静婚约财产一案中被执行人任静,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南执字第00090号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树成审判员 申贵堂审判员 王廷卓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