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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执行王昭与任静婚约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昭,任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090号申请执行人王昭,男,1991年3月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葫芦岛市南票区金星镇骆焦村。被执行人任静,女,1994年5月30日,汉族,农民,住所地葫芦岛市南票区金星镇砖瓦村。本院在执行王昭与任静婚约财产一案中被执行人任静,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南执字第00090号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树成审判员  申贵堂审判员  王廷卓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