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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民一初字第004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高德平与黄山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德平,黄山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陈奕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一初字第00474-1号原告:高德平,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委托代理人:李发明,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山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项端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文兵,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勇行,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奕平,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委托代理人:吴伟时,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德平诉被告黄山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陈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德平因收集证据等原因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德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德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高德平负担。审 判 长  王海俊代理审判员  朱静华人民陪审员  黄良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