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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民一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洪民一初字第434号原告杨某某,女,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委托代理人易卫华,洪江市江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胡南数三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向志民、李朝兴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邓晓银担任记录。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易卫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相识,双方系自由恋爱,1991年1月14日在洪江市安江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1年4月28日生育一女取名周某甲,现大学毕业待业中。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2007年春节后,被告毫无征兆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期间原告多次寻找被告却音信全无。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杨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1份,拟证明原、被告于1991年1月14日在洪江市安江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系夫妻关系的情况;2、常住人口登记卡1份,拟证明原、被告婚生女儿周某甲于1991年4月26日出生,现24周岁的情况;3、安江镇某某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1份,拟证明原、被告的婚姻状况及被告周某某于2012年12月领取就业失业证后一直未能取得联系的情况;4、周某甲出具的证明1份,拟证明被告周某某已有8年时间未与家中联系,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证人支持其母亲即原告杨某某起诉离婚的情况;5、杨某甲出具的证明1份,拟证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被告周某某于2007年上半年离家出走,现不知去向的情况;6、向某某出具的证明1份,拟证明原、被告自2007年上半年开始分居至今已达8年时间,被告不知去向,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的情况。被告周某某未出庭,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案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当庭举证及辩论,本院结合其他查明事实,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1号证据系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的书面材料,2号证据系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具有证明效力,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3号证据系基层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4-6号证据系周某甲、杨某甲、向某某分别出具的证明,对于以上证据中能相互印证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其他部分不予确认。本院根据确认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情况,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1990年自由恋爱相识,1991年1月14日在洪江市(原黔阳县)安江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1年4月28日生育一女名周某甲。原、被告自2007年8月开始分居至今。2015年6月2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具状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吵闹,双方自2007年8月开始分居,现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二年,足以表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所提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提出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因被告未到庭,无法核实,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认定和处理。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本判决书将在十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南数三人民陪审员 向 志 民人民陪审员 李 朝 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邓 晓 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