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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柏清玲与王元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清玲,王元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961号原告柏清玲,女,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元启,男,194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柏清玲诉被告王元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柏清玲以其与被告王元启已自行达成协商意见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柏清玲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清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柏清玲负担。审判员  徐卓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