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执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石晓辉与余发启、王会珍等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913号申请执行人,石晓辉。被执行人,余发启。被执行人,王会珍。被执行人,新乡市鑫宇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发启,总经理。石晓辉持新乡市仲裁委员会新仲字(2015)第81号受理通知书来我院申请保全,本院已于2915年9月25日进行了财产保全,已函告新乡市仲裁委。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牧执字第913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路 飚执行员 郝建新执行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牛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