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891号原告彭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法院做工作,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春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肖志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