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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刑初字第15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林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鹿刑初字第158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务工。因本案于2015年8月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姜程,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5)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于2015年7月24日至2015年8月4日期间,通过自己的微信号“linkemin520”在自己创建的微信群“帅到没朋友”内,多次向群内100余位群成员发送淫秽视频文件疑似淫秽视频累计达146部。经鉴定,该146个疑似淫秽视频文件中,有133个视频文件属于淫秽物品。鉴于被告人林某具有坦白及适用速裁程序等法定、酌情从轻量刑情节,建议本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被告人林某对上述指控无异议,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辩护人姜程提出被告人林某具有坦白、系初犯、偶犯及适用速裁程序等法定、酌情从轻量刑情节,建议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拘役六个月以下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控辩双方提出的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均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柳文思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炜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