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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22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齐盛博与被上诉人刘淑敏、单宏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盛博,刘淑敏,单宏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22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齐盛博,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淑敏,女,195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郭丽新,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单宏峰,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郭丽新,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齐盛博因与被上诉人刘淑敏、单宏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5)于民二初字第00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妍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韩彩霞、代理审判员李大鹏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9月17日、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齐盛博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齐盛博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齐盛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妍代理审判员  韩彩霞代理审判员  李大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路柠檑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