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执字第17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付利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付利和,张元亭,韩宝俊,王绍平,韩云强,王绍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章执字第1706号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被执行人付利和,男,生于1965年5月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张元亭,男,生于1970年3月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韩宝俊,男,生于1978年4月3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王绍平,男,生于1973年3月2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韩云强,男,生于1979年1月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王绍成,男,生于1975年3月1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付利和、张元亭、韩宝俊、王绍平、韩云强、王绍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房管的查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付利和、张元亭、韩宝俊、王绍平、韩云强、王绍成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章商初字第16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任文明执行员 刘永栋执行员 赵兴浪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许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