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刘杰与付求云、吴倩霞、吴子范、吴张氏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杰,付求云,吴倩霞,吴子范,吴张氏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508号原告:刘杰,男,1962年5月3日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付求云,女,1969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吴倩霞,女,1991年10月24日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系付求云之女。被告:吴子范,男,1993年2月4日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系付求云之子。被告:吴张氏,女,1928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付求云婆婆。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刘杰与被告付求云、吴倩霞、吴子范、吴张氏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刘杰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付求云无法联系,刘杰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杰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杰撤回诉前调解。审 判 员 许明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代) 杨 欢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