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王明与聂连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聂连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王明,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综合市场。被执行人聂连库,男,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明与被执行人聂连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王明于2015年8月7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聂连库给付赔偿款131382.8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聂连库现无履行能力,又无可供执行财产,鉴于上述情况,王明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朱喜钧审判员 李国合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文哲 来源:百度“”